2023年学习园地第二期--违反政治纪律:张某未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案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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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习园地第二期--违反政治纪律:张某未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案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由组织纪律调整为政治纪律,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2019年1月31日《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正式实施,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应当请示报告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每一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党员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党员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F县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AAAA级景区。2018年11月5日晚上7点多,导游周某带着52名游客乘大巴抵达F县风景区。在指挥大巴车倒车的时候,周某与F县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某带队的城管执法人员产生冲突。随后,在张某的安排下,周某被带到该县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询问。因言语不和,10多名工作人员冲进办公室,对他持续“拳打脚踢”,造成周某右侧第3根肋骨断裂、肺部挫伤及右侧气胸、全身多处挫伤。张某作为当天晚上的值班领导,对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未予以制止。当晚11点多,周某被放出来,自己拦出租车到医院救治,深感委屈的周某发出了“做牛做马做牲口,就是不能做导游”歇斯底里的吼声。
副局长张某上班后,并未按照县里规定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向组织汇报的要求,未向局里报告该情况,局领导对此事均不知情。11月8日晚上,周某撰写的文章《做牛做马做牲口,就是不能做导游!》的微信链接经朋友圈开始疯狂转发,截至11月10日该文阅读量超过30万人次。接着事件开始发酵,国内各大主流新闻媒体纷纷转载和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11月10日,有关部门回应导游周某被打事件,表示依法严肃处理这一事件,并责成省旅游局督办。
【指导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科学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院党组于2021年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为深化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委工作的指示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制度规定,院党组于2022年印发了《关于建立下级纪检组织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工作制度的意见》,进一步畅通了下级纪检组织向上级纪检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各单位纪检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要求和部院党组的部署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
根据本案带来的启示,各单位纪检组织在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内容:
1.准确把握请示报告事项的范畴并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本案中,张某作为F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没有按照工作要求,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蛮横执法以及执法人员殴打导游周某的行为,及时向组织汇报,致使该突发事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把握好“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的区别。请示的事项,一般是指向上级机关、领导机关、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领导同志提出的,请求给予明确批示、批准、批复或者指示的事项;而报告的事项,一般是指向上级机关、领导机关或者有关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者回复上级机关、领导机关或者有关领导同志的询问。二者在内容上有一定联系和相似,但目的和结果是不同的,不应相互混淆、替代。
②把握好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农业农村部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关于建立下级纪检组织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工作制度的意见》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2.准确认定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
张某的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54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情节较重,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另外,张某作为带队执法的副局长执法不规范、对暴力执法制止不力,构成《行政处罚法》第62条规定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行为,应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并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纪法衔接条款,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在执纪实践中,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54条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①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
②本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按照有关规定应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向组织请示报告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但仍故意不向组织请示和报告。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本违纪行为的成立
③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民主集中制。
④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且情节较重。
此外,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第(二)项之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应当予以问责。《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明确规定“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等责任追究的内容,此类规定即属于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同时,如果有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抓党的政治建设失职失责,致使其职责范围内出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除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责任追究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还应当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3.准确区分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
在实务中,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容易混淆。两种违纪行为的主要区别如下:
①违纪类别不同。前者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后者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②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党员或党组织,后者的主体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
③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内容不同。前者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内容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的事项,这里“应当报告的事项”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后者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4.准确区分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
在实务中,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容易混淆。两种违纪行为的主要区别如下:
①违纪类别不同。前者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后者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②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后者的主体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
③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内容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是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规定。第54条规定强调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工作事项以及与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有关的工作中的个人重大事项。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事项,属于第7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范畴。在实践认定中,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组织纪律中有特别规定的则一般不适用政治纪律条款,除非有其他特别情节应予考量。
5.准确区分瞒报个人去向行为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
在实务中,瞒报个人去向行为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容易混淆。两种违纪行为的主要区别如下:
①违纪类别不同。前者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后者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②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后者的主体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
③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内容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是指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4条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工作所在地未向组织报告或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4条规定强调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工作事项以及与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有关的工作中的个人重大事项。在实践认定中,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组织纪律中有特别规定的则一般不适用政治纪律条款,除非有其他特别情节应予考量。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