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习园地第四期--违反组织纪律:陈某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案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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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习园地第四期 --违反组织纪律:陈某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案
谈话函询,是纪检部门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旨在把纪律挺在前面,给予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向组织说清问题的机会。认真做好谈话函询工作,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纠正、教育挽救,不仅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也充分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有的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对党组织的关爱不以为然、心存侥幸,不如实向党组织说明情况,甚至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是典型的对组织不忠诚的表现,必须严肃处理。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XX县纪委就网络举报陈某(XX单位主任、党委副书记)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对陈某进行函询,陈某在函询说明中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予以否认。后经查实,陈某在XX单位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属实。此外,陈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6月,陈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指导意义】
本案中,陈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心存侥幸,在纪委对其进行函询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对组织给予的机会毫不珍惜,情节较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推进理念和实践创新,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加强线索集中管理,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在梳理、总结这些创新成果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谈话函询是严肃的组织行为,政治性强、标准要求高,考验着党员干部的党性和忠诚。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工作贡献大,一点小问题组织没必要揪住不放;有的认为类似问题别人也有,不用把谈话太当回事;还有的对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因怕受到组织处理不敢面对,不如实说明……如此种种,都是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谈话函询工作。认真对待谈话函询,实质就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任何躲避组织问询、隐瞒事实,甚至对抗调查的行为,都不可能逃过组织的“眼睛”,反而反映出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违反党的纪律。
根据本案带来的启示,各单位纪检组织在认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内容:
1.明晰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性质
2018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此类行为表述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在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党内审查特色。敷衍应付谈话函询,本质上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管有没有事儿、有多大事儿,党员干部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认真负责把组织谈话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
对“问题”干部来说,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说清问题,不仅是对自己负责的选择,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一方面,谈话函询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主动检讨、悔错改错,只要不讳疾忌医、固执错误,以致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组织都会帮助其“治病”。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党员干部要习惯经常“红红脸、出出汗”,在日常提醒“敲打”中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也得“长点儿心”,不能麻木糊涂、把谈话函询当儿戏,错失组织给予的机会,最终小错酿成大错。
2.准确区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之间的区别
本案中陈某私设“小金库”,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情节严重,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要注意的是,陈某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主观上虽然也是为了回避追究纪律责任,但客观行为更主要的是被动、消极地否认,不存在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等行为,还不足以构成对组织审查的干扰和妨碍,因此不宜认定其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上述两者之间有相似之处,都是不向组织如实陈述,但两者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区别明显,在实务中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
①“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组织工作活动;在违纪主体方面,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以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在客观方面,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组织谈话和函询这个特定场合,且情节较重,才构成违纪;在主观方面,只有主观故意,并具有对组织隐瞒问题的目的才构成违纪,过失不构成违纪。
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纪检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在违纪主体方面,必须是被立案审查的党员才能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在客观方面,本违纪行为必须具有对抗党组织审查的行为,指在组织要求其向组织提供与违纪行为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违纪事实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掩盖违纪事实。在主观方面,只有主观故意,并具有对抗组织审查的目的,才构成违纪。
值得注意的是,“组织谈话、函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纪委对反映党员问题的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二是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函询。此外,谈话函询问题一般都是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是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来认定。
3.做好“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证据收集
认定此类行为,主要从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是开展谈话函询的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的审批手续;谈话函询阶段形成的谈话笔录、函询通知、函询对象提供的说明材料及其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的签字背书等相关材料。二是证明谈话函询对象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欺骗组织的相关材料,比如,组织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后,发现的违纪事实等相关证据。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10月22日通过)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