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习园地第八期--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区别与联系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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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类非常相似的谈话:“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早期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中,还曾将两者列入同一指标项,实践中不少纪检干部也常常对这两者的关系存在困惑。为进一步明确相关定义,确保谈话工作规范进行,现根据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两者作简要辨析。
【纪法依据】
1.提醒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提醒谈话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对其开展党内谈话。该类谈话适用的主体是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用的客体是该党组织管辖的党员领导干部。提醒谈话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
2.谈话提醒。明确提出“谈话提醒”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适用主体为公务员所在机关,谈话对象为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适用主体为监察机关,谈话对象为公职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适用主体为监察机关及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谈话对象为公职人员);党内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适用主体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对象为中共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适用主体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对象为中共党员);《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适用主体为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对象为中共党员)。
【主要区别】
1.谈话主体和对象不同。提醒谈话主体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任班子成员的纪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有的还将谈话对象延伸到一般的党员干部等。而谈话提醒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地方也探索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2.适用情形和条件不同。提醒谈话主要适用于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一般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而谈话提醒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属于事实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
3.监督性质和目的不同。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属于党委(党组)的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从严管党治党,对小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而谈话提醒属于纪检部门的专责监督,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措施,其目的是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监督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防止小错酿大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
4.结果运用不同。提醒谈话作为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目前没有规定必须记入个人档案资料中,实践中一般只要求对提醒谈话内容做好记录、建档立卷,主要是起到预防提醒教育作用。而谈话提醒涉及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将会记录在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谈话提醒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实操中需注意的问题】
1.适用主体交叉问题
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范围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相互交叉,如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同时为两类谈话的适用主体,实践中主要根据谈话对象和适用情形区分运用。比如:对纪检监察干部或受党组织委托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的为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开展的为谈话提醒。
2.适用主体转化问题
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纪委监委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或有关机关、人员开展谈话提醒。实践中一些地区也进行了探索,如佛山市纪委监委对涉及下级区委常委的问题线索,视情况委托区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提醒,督促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说明问题。采取委托“一把手”谈话方式处置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在实践中亦取得了较好效果。
【相关案例】
案例一:党委成员进行提醒谈话
为持续深入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逐级压实提醒谈话责任,2023年9月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密云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巫鑫瑞同志对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中秋、国庆”节前集体提醒谈话。
案例二: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某县委第三巡察组在开展巡察期间,发现在“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中,A镇邀请县住建局、县公路管理局等6家县直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参与整治,并在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餐40元标准安排了中晚餐。核实发现部分专班成员在就餐后,仍回原单位按照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报销了伙食补助,共计33人20560元。在县纪委监委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期间,这6家县直单位迅速对报销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财务内控制度,相关人员也及时将违规报销的伙食补助费用全部清退。经县纪委研究决定,6名分管领导被给予批评教育问责处理,6名财务审核人员和33名专班成员被给予谈话提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