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作者:xiexiaohui 发布时间: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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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强对部系统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高度负责、认真履职的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提出我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意见。
一、明确实行问责的适用对象
部机关各司局领导成员均适用《暂行规定》,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二、坚持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行政行为,促进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责、转变作风、提高能力,保证党的“三农’’工作决策和部党组各项工作部署有效落实。
三、恰当适用问责方式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我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所列七种情形,以及四和从重问责和两种从轻问责情形,恰当适用问责方式。
对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单位,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注重运用实行问责的结果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
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业务专长等情况,由部党组酌情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征求中央组织部的意见。
五、明确实行问责的职责分工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农业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机关为部党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 动司按照权限履行相应职责。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 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存在应当问 责情形的线索,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组织调查,需要实行问责的,向部党组提出问责建议;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存在应当问责情形的线索,人事劳动司负责组织调查,需要实行问责的,向部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六、严格按程序实行问责
(一)研究问责线索。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人事劳动司建立会商协作机制,对通过不同途径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存在应当问责情形的线索进行认真研究,按照问责线索和职责分工确定调查机关。
(二)开展调查工作。调查机关根据问责情形的线索,研究提出开展调查的工作方案,并报经部党组同意后开展调查。调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调查过程中,要向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和人员了
解情况、收集鉴别证据、听取被调查入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提出问责建议。根据调查的情况,存在问责情形的,调查机关向部党组提出问责建议。提出的问责建议要明确、具体,并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向部党组提出问责建议前,识查机关要听取拟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要予以采纳。对于拟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陈述和申辩中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如实记录在案。
(四)作出问责决定。部党组召开会议,对调查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进行研究,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部党组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五)办理后续相关事宜。部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劳动司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部党组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1.调查机关代部党组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并负责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要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要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部党组指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
2.人事劳动司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部党组。对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提出问责建议的,还要将执行情况回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司局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3.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部党组提出书面申诉。部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责成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或人事劳动司调阅该问责决定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或人事劳动司及时向部党组提出维持、撤销、变更原问责决定的处理建议,提交部党组审定。部党组在接到书面申诉后要在30日内作出对申诉处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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